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>互动交流 > 监督投诉

监督投诉

信件编号 702 类型 监督投诉 提交日期 2015-06-15
标题 请顾县长协调处理这起土地违法非诉执行案
内容 2010年家里的2.5亩耕地被人占,举报到宁晋县国土局后,国土局依法调查并下达的处罚决定书(宁国土资)执罚(2011)苏第116号,内容是“交还土地、罚没违建”。经历若干时日后国土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,宁晋法院行政庭审核并经法院执行局执行。(法院案号:《2013宁非审字第一号行政裁定书》)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要求国土局进行相关配合,国土局认为法院拿不出法律依据说此事该他配合,所以没接收法院移交的违建。 这样法院也无法继续执行下去。 2014年2月8日以来,我找过邢台市及宁晋县政法委、法院、人大、市长热线等所有能求助的地方。在2014年5月份江山书记将事情批示给李洪涛副县长负责协调处理此案件。期间李洪涛变换了多少种说辞来对我解释该案件的处理方式,但至今仍未处理。今年六月七日,李县长秘书杨帆(音)电话中透露,这个案子李副县长已经交还给江山书记。 顾县长:我县在4月份已经施行建立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工作机制,《办法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,一般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实施,县国土、住建、交通、城管、规划、水务、环保、司法、消防、卫生、供电、公安、民政、宣传等相关部门及强制执行标的物所在乡镇政府应积极协同,密切联动,及时依法排除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阻碍,共同做好强制执行实施工作。 恳请顾县长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将该案依法依纪处理完毕。
回复人 宁晋县国土局 回复日期 2015-07-17
答复内容       您好,我局接到留言反映“宁晋县苏家庄镇段秉武反映“非诉执行久拖无果”一事”,我局高度重视,迅即进行了核查,现将情况答复如下:
      一、基本情况
      2010年3月孙少鹏占用包括段秉武在内的个人承包地建家具展厅。我局于2010年10月3日立案调查,并于2010年11月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(宁国土资执罚2010第46号)。法定期满后,依法申请宁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,2011年9月13日,宁晋县人民法院下达了行政裁定书(2011)宁非诉执字第1号,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,故法院不予执行。
      2012年2月13日我局重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(宁 国土资执罚2011苏字第116号),2012年6月4日,我局再次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,2013年6月20日,宁晋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宁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《(宁 国土资执罚2011苏字第116号)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并且现场执行时,我局苏家庄国土所予以了配合。当时,县法院执行人员要求将没收的地上建筑物交付我局,我局因无权接收和处置国有资产予以拒绝。2014年1月26日,宁晋县人民法院裁定: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,除罚款项外,其余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。
      二、对罚没地上建筑物处置的有关规定
      依据《河北省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九条“执法机关应当自结案之日三十日内,将罚没物资移交收费管理机构”的规定,我局并非法律规定的“收费管理机构”,所以不能接受法院移交的罚没物资。